1.選拔任用干部必須堅持黨章規定的干部條件,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堅持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
2.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強化黨委(黨組)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嚴格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沒有按規定進行醞釀動議、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的不上會,沒有按規定核實清楚有關問題的不上會,沒有按規定向上級報告或報告后未經批復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上會。
3.討論決定前,對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人選的干部檔案必審、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必核、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必聽、線索具體的信訪舉報必查,堅決防止“帶病提拔”。
4.黨委(黨組)成員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到會,與會成員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5.黨委(黨組)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人選的推薦考察、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應當說明具體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情況。
6.與會成員應當逐一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意見,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最后表態。意見分歧較大時,暫緩進行表決。會議討論決定情況由專人如實記錄,決定任免事項應當編發紀要,并按規定存檔。
7.討論的人選,凡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8.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反對和防止個人或者少數人專斷。
9.干部任免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10.嚴守紀律,不準任人唯親,不準突擊提拔調整干部,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任用干部,不準泄露討論決定情況,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中共中央組織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