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條禁令
(一)嚴禁項目違規用人用工;
(二)嚴禁在本項目使用親屬;
(三)嚴禁本人或親屬以任何方式參與本項目承包和租賃業務;
(四)嚴禁自駕公車和公車私用;
(五)嚴禁借婚喪喜慶斂財、收受合作方禮金及有價證券;
(六)嚴禁參與合作方安排的各種宴請娛樂活動;
(七)嚴禁私自離開項目;
(八)嚴禁未經招標簽訂合同、未簽合同進場施工;
(九)嚴禁設立小金庫,違規發放費用;
(十)嚴禁參與賭博等與職務、身份不相稱的活動。
二、違禁處罰
(1)違反(一)(二)(三)條禁令者,在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并限七天內整改,若整改不到者,項目經理停職檢查。情節嚴重者,免職處理;
(2)違反(四)(五)(六)條禁令者,違禁者停職檢查,并按有關規定報上級紀委處理。情節嚴重者,免職處理;
(3)違反(七)(八)(九)條禁令者,在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情節嚴重者,免職處理;
(4)違反(十)條禁令者,在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者,免職處理,并移交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