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港公司干部提拔“十條紅線”
第一條 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不準提拔;
第二條 沒有按照規定履行推薦、考察程序的,不準提拔;
第四條 對個人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未進行核查的,不準提拔;
第五條 個人有問題線索反映應當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不準提拔;
第六條 虧損項目必核,對項目虧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不準提拔;
第七條 在安全、質量、技術、環保以及因管理不善導致的法律糾紛給公司造成5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影響信用評價的、或影響投標經營的,不準提拔;
第八條 在年度考核或其他特定考核中被確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的,不準提拔;
第九條 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的,在影響期內(影響期按照國家有關黨紀、法律法規執行)不準提拔;
第十條 被刑拘的、或有刑事案件在審尚未定論的,不準提拔。
該制度由黨委工作部和紀檢監察室共同負責解釋。各子分公司中層人員和項目經理的提拔任用,可參考此“十條禁令”執行。